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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檢查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并向全體黨員通報;黨員領導干部參加所在黨的支部組織生活的情況,應向上級黨組織報告。
2.督促按期開好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會前,收集黨員、群眾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意見,如實轉告本人或者在會上報告;會后,監督黨員領導干部根據黨內外群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整改,將執行民主生活會制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情況和民主生活會上反映出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措施,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及時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促本部門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干部開好民主生活會,加強指導,定期檢查并按規定報告情況。
3.不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的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書記或者副書記,列席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和部門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4.了解并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本部門黨組(黨委)反映。對于群眾意見較大的黨員干部,要及時談話提醒。按照有關規定查處黨組織和黨員的違紀行為。
5.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干部大會,聽取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6.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7.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本部門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
8.充分發揮機關黨員監督作用,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責任,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 編輯:徐雅維 送簽:任海軍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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