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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明確要求各國有企業應當在章程中明確黨建工作總體要求,將黨組織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工作任務納入企業的管理體制、管理制度、工作規范,明確黨組織在企業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以及與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使黨組織成為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使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組織化、制度化、具體化。
(根據《黨務工作500問》等相關內容整理)
( 編輯:徐雅維 送簽:劉瓊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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