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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與職責相近的國家機關等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合并設立或者合署辦公仍由黨委主管。嚴格控制議事協調機構常設辦事機構的設立。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的事項,可以交由現有工作機關牽頭協調或者建立協調配合機制解決的,不另設常設辦事機構。
(根據《黨務工作500問》等相關內容整理)
( 編輯:王春春 送簽:任海軍 簽發:鐘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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